-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巴林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44年12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44年12月0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以下称为“缔约双方”;
为了便利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发展两国民用航空方面相互关系;
作为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开放签字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参加国;
就建立和经营两国领土间及其以远地区的定期航班,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文中另有需要,本协定中:
(一)“航空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巴林国方面指民航局所代表的交通部,或双方均指受权执行上述当局目前所行使的职能的任何个人或机构。
(二)“空运企业”,指提供或经营航班的任何航空运输企业。按条文所需,在用单数形式提及该词时应被视为包括复数,在用复数形式提及该词时应被视为包括单数。
(三)“航班”,指以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或邮件的公共运输的任何定期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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