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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文化、教育、科学和体育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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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文化、教育、科学和体育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罗马尼亚
  • 发布日期:1995年07月2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5年07月27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文化、教育、科学和体育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和体育领域的交流和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为此目的,双方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决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不违反缔约双方各自法律和规章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两国的有关机构在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卫生、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考察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和参加艺术节;

(三)在对等基础上举办艺术、书籍和其他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博物馆、图书馆之间进行交流与合作,并为此相互提供方便。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根据需要和可能交换教师、学者和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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