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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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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7年06月1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7年06月1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7年6月17日生效日期1987年6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在文化、科学和教育领域内合作的愿望,确信这种合作关系的发展将会促进双方间的相互了解,加强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联系。为此,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和发展两国文化、科学、教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等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支持中国科学院和匈牙利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匈牙利科学院之间在签订直接协议的基础上进行合作。

第三条

缔约双方促进在教育领域内的合作,支持这方面的经验交流与信息交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双方优先发展在应用学科和技术学科方面的合作。

第四条

缔约双方互派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到对方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

第五条

缔约双方相互承认高等学校的学历、文凭、学位、学衔和职称。为此,双方将积极创造条件,另行商签有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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