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7年03月3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7年03月3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7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在旅游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努力促进两国间旅游业的发展,积极鼓励两国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机构、企业之间进行接触和交往。
第二条
双方将根据各自现行的法律和规章简化旅行手续,以利于两国间旅游交往的发展。
第三条
双方努力发展两国之间有组织的旅游,并鼓励第三国旅游者到对方国家旅游。
第四条
双方将通过报刊、电视、广告、小手册、电影、展览、记者互访等方式,对两国旅游情况进行宣传介绍。
第五条
双方鼓励互通旅游信息,在互惠的基础上交流有关旅游宣传、统计、管理、规划、法规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资料和经验。
第六条
双方将加强在旅游教育和培训方面的合作,选派专业人员对饭店管理进行考察、讲课和培训。
第七条
双方政府旅游部门将鼓励交换专业考察团进行互访。人数和访问期限由双方另行商定。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