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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文化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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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文化协定
  • 制定机构:科威特
  • 发布日期:1982年02月1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6年05月14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文化协定


一九八六、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加强和发展两国文化、教育、新闻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为执行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五日签署的文化协定,同意签订一九八六、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鼓励互办一个为期十天的造型艺术展览,并根据需要互派两名以内人员随展。中方于一九八六年在科威特举办中国工艺美术展览;科方于一九八六年在华举办艺术展览。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中心图书馆之间交换资料和印刷品。

第三条

双方派文化官员代表团互访,并鼓励文化、艺术和文学界人员互访,以交流经验。访问人数和时间,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儿童文化和其他文化活动方面的合作。

二、教育

第五条

中方每年向科方提供五名奖学金名额,中方对科方来华留学生,将从科方每年应届高中毕业会考合格的学生中择优录取。科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五名奖学金名额,在科威特大学语言中心学习阿拉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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