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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签证问题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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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签证问题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6年04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6年04月0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签证问题的换文


中方去文

(〔86〕部领六字第17号)

智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智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智双方根据互惠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两国签证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方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护照的公民和智方持有效的外交、官员护照的公民,通过对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二、除常驻机构人员外,按第一条规定免办签证的一方公民,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限不超过一个月。需逾期逗留者,应向当地主管机关申办延长逗留期手续,该手续免费办理。

三、按第一条规定免办签证的双方公民,应遵守对方国家有关逗留、境内旅行和执行职业性活动的法令和条例。

四、任何一方如要求中止或废除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须提前三十天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

上述内容如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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