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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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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5年06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6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12月16日生效日期198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政府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在布达佩斯签订的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长期贸易协定的规定,对一九八六年两国间的货物交换和与此有关的付款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间的货物交换,应依照本议定书所附的两个货物表,即一九八六年第一号货物表(中国的出口货)和一九八六年第二号货物表(匈牙利的出口货)办理。该两货物表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双方应保证完成上述货物表所列货物的供应。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同货物交换有关的各种事项,应根据两国政府所签订的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长期贸易协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货物的价款、垫付运费、保险费、劳务费和其它从属费的清算,在中国方面由中国银行,在匈牙利方面由匈牙利国家银行办理。为此目的,两国银行应互相开立无费瑞士法郎清算帐户。两国银行同意的其它付款也在本帐户内清算。

本帐户的差额超过年度协议贸易额的百分之二,即一千五百万瑞士法郎时,其超出部分应按年利百分之二计息。

两国银行,当接到一九八六年交货共同条件和合同中所规定的单据后,不论对方银行帐户内有无存款,应即照付。

对办理上述帐户的详细手续,由两国银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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