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 制定机构: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5年01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5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1月22日生效日期198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贸易关系,互相协助两国的经济建设和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间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货物交换,都应根据本议定书所附的货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总表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出口货物总表办理。该两货物总表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同货物交换有关的各种事项,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间交货共同条件和两国政府指定的对外贸易机构间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三条
依照本议定书所签订的合同,货物的交接在出口国的港口,或边境,或飞机场进行。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的货物的价格,应在世界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协商确定,以瑞士法郎计算。
凡以资本主义国家货币成交的价格,应根据成交日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公布的该货币对瑞士法郎的买卖平均价,折算成瑞士法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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