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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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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 制定机构: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5年01月1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5年01月18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1月18日生效日期1985年1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贸易关系的愿望:

一、回顾并注意到一九八四年两国间商品进出口的情况。在该年中,中国方面向菲律宾出口了原油、大米、机械、纺织品、化工产品、其他原料、电动机、手术治疗及兽医器械、柴油以及其它商品。同期内,菲律宾方面向中国出口了铜精砂、未精炼椰油、铜产品、糖、化纤、农药、铬矿砂、胶合板、普特兰水泥以及其它商品。双方亦注意到菲律宾方面继续处于逆差状况。

二、经过友好商谈,就一九八五年两国进出口商品货单达成协议如下:

1.一九八五年中国方面准备从菲律宾进口以下商品:

  椰 油           二万五千至六万公吨  铜精砂             六万至十万公吨  铬矿砂             五万至十万公吨  电解铜           一万至一万五千公吨  木 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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