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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技术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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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技术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澳大利亚政府
  • 发布日期:1980年05月0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0年05月0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简称缔约双方)愿为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和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鼓励和发展两国的科学技术合作。

二、本协定的合作范围应根据缔约双方的能力和兴趣,包括共同能接受的关于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与技术的领域。

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力求促进下列各项的实施:

一、互派专业代表团。科学家、学者、研究人员、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访问和考察;

二、互派留学生、研究生、进修学者和实习生;

三、组织双方感兴趣的科学技术会议和讨论会;

四、就双方感兴趣的研究与发展项目进行合作;

五、交换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

六、双方可能共同安排的科学技术合作的其它形式。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应在本协定的范围内鼓励和支持两国的机构、高等学校、研究组织、公司和企业(简称执行组织)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分别议定安排或合同。

二、缔约双方或由缔约双方指定的协调机构简称协调机构遵循各自的法律和规章,负责商定本协定范围内的具体合作领域,并在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下,为检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时而进行磋商。各协调机构可邀请本国的执行组织参加由其可能安排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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