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七九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 制定机构: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76年01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79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七九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8月21日生效日期1979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根据双方一九七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一九七六年至一九八0年相互供应主要货物长期贸易协定,对一九七九年两国间的货物交换和付款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间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货物交换,都应该根据本议定书所附的货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总表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出口货物总表办理。该两货物总表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同货物交换有关的各种事项,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间交货共同条件和两国政府指定的对外贸易机构间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三条
依照本议定书所签订的合同,货物的交接在出口国的港口,或边境,或飞机场进行。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的货物的价格,应在世界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协商确定。
价格应根据成交日苏黎世的表示世界市场价格的货币对瑞士法郎的汇率,以瑞士法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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