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也(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关于一九五八年两国商务条约延长有效期的换文
- 制定机构:也门
- 发布日期:1973年03月2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73年03月23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也(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关于一九五八年两国商务条约延长有效期的换文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经济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大使馆向贵部致意,并荣幸地提及收到贵部一九七二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六三一号来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政府于一九五八年一月十二日签订的商务条约,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建议延长一节。
据上述商务条约第十一条规定:“本条约有效期为五年。在五年期满前六个月,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的愿望,本条约将继续有效五年,并以此顺延,……”。上述条约已经于一九六三年和一九六八年两次延长,即至一九七三年五月十四日有效期将终止。
中国大使馆愿意通知贵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和赞赏贵方的友好建议,即同意上述条约的有效期再延长五年,即从一九七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一九七八年五月十四日止。
顺致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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