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 制定机构: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9日文书字号: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号
- 生效日期:2006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8号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1日,批准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现予公告。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8月18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自治旗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第七条修改为:“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征收为国有的土地;(三)依法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四)国家组织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五)自治旗所属单位兴办的农牧场用地,已收回的外驻单位的耕地,包括已承包给单位和个人经营的耕地;(六)国有农场及其他外驻单位使用的土地。”
三、第八条修改为:“下列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一)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二)农民的宅基地。”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依照本条例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自治旗对使用国有农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每年每亩25元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自治旗农业生态环境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土地营造生态公益林或者自然还草恢复植被的,免交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对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使用国有农用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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