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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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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 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2日文书字号:法释(2004)18号
  • 生效日期:2004年12月07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查看 法释(2004)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4年9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7日起施行。
查看 2004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4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6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涉及出口退税专用帐户质押贷款纠纷案件,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管理、执行涉及出口退税专用帐户质押贷款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出口退税专用帐户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出口退税专用帐户托管给贷款银行,并承诺以该帐户中的退税款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

第二条

以出口退税专用帐户质押方式贷款的,应当签订书面质押贷款合同。质押贷款合同自贷款银行实际托管借款人出口退税专用帐户时生效。

(注:根据2008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本条已被宣布失效。)

第三条

出口退税专用帐户质押贷款银行,对质押帐户内的退税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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