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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征询对《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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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征询对《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日期:2005年06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5年06月29日效力级别:草案及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征询对《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大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犯罪,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进一步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起草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询国内外各界人士的意见。如有意见,请在9月底前反馈正义网。

反馈意见信箱:zqyj@jcrb.com.cn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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