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
- 制定机构:巴巴多斯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0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0年06月09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
(2010年5月4日和2010年5月10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自2010年6月9日起生效,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愿意缔结一项议定书,以修订2000年5月15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删除,以下列替代:
“(一)在中国:
1. 个人所得税;
2. 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
第二条
协定第四条第一款删除,以下列替代:
“一、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任何其他类似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第三条
协定第十条第二款删除,以下列替代: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