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关于修订1985年4月18日在北京签订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议定书的附加议定书
- 制定机构:比利时王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75年04月2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75年04月20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关于修订1985年4月18日在北京签订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议定书的附加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愿意修订1985年4月18日在北京签订的比利时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议定书(以下分别简称“协定”和“议定书”),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取消协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用下列规定代替:
“(二)在中国: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地方所得税;
包括对上述税种的源泉扣缴的税收和预缴款。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第二条
取消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下规定代替:
“三、虽有第二款的规定,发生在缔约国一方的下列利息,应在该缔约国免税:
(一)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利息;
(二)资本完全由缔约国另一方拥有或缔约国双方主管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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