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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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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科威特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3年05月1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3年05月1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3年5月18日生效日期1993年5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关系,加强两国文化、教育和新闻领域的友好合作,执行两国间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五日缔结的文化协定,同意签署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与艺术

第一条

双方鼓励互办艺术展览,为期十天,随展两人。中方于一九九三年在科威特举办工艺品展览;科方于一九九四年在华举办艺术展览。中方接待由科教育部在华举办的展览,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中国国家图书馆与科威特中央图书馆交换资料和印刷品。

第三条

双方派政府文化机构官员互访,鼓励文化、艺术和文学界人员互访,以便交流经验。访问人数和时间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中方于一九九三年派一个由文学艺术界知名人士(5-6人)组成的代表团访科,为期一周;科方于一九九四年派一个由文学艺术界知名人士(2-3人)组成的代表团访华,为期二周。

第五条

双方鼓励在儿童文化和其他文化活动方面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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