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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卢森堡大公国政府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文化合作协定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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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卢森堡大公国政府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文化合作协定执行计划
  • 制定机构:卢森堡大公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79年09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79年09月2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卢森堡大公国政府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文化合作协定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11月25日)


根据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签订并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起生效的两国文化合作协定,两国政府文化代表团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北京举行会议。

双方回顾了迄今为止文化协定的执行情况,认为有可能进行更好的合作,特制订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计划如下:

第一章 教育、科技人员交流培养

第一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一个四人的教育或科技学者代表团,为期一周。中方的科技学者代表团由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所属的高等院校人员组成。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中方每年向卢方提供二名进行学习或研究的奖学金名额,为期一学年。其人选由卢方决定。

卢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一名进行学习或研究的奖学金名额,为期十二个月。其人选由中方决定。

第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卢方向中方提供一名在高等管理学科领域内短期进修的名额,为期两年。专业为:管理信息、贸易及银行;在科技学科领域内,卢方向中方提供一名进修名额,为期三年。专业为:工业信息。

此外,卢方每年还向中方提供一个在企业、银行、医疗、农业、生态学等方面的学校、科研机构内短期进修的名额,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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