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2年12月2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7年03月1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3月15日生效日期1987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为加强和发展两国和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同意签订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方于一九八七年派中国文联代表团(四至六人)访民主也门一周。
第二条
民主也门方面于一九八八年派创作协会代表团(四至六人)访华七至十天。
第三条
中方在亚丁举办一次中国工艺挂屏展览,为期一周。
第四条
民主也门方面在北京举办一次造型艺术展览,为期一周。
第五条
民主也门方面于一九八八年派一个艺术团(三十人)访华演出两周。
第六条
中方于一九八七年在亚丁举办一次图书展览,为期一周。
第八条
民主也门方面于一九八八年派电影代表团(三至五人)访华两周。
第九条
民主也门方面接待中国杂技专家(三至五人),培训也门杂技团,并携带有关杂技训练的器材和设备。有关派遣专家的条件及其工作期限的细节,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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