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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地质部地质合作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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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地质部地质合作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 发布日期:1990年12月3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5年10月19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地质部地质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10月19日生效日期1985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地质部(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发展两国地质科学技术合作和经济合作,增进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促进两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各自国家的法律范围内,作出各种必要的努力,发展并继续促进地质领域内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的合作包括以下领域:

一、能源和其它矿物原料;

二、水文地质;

三、工程地质;

四、环境地质;

五、地球物理;

六、地球化学;

七、地层古生物;

八、矿物岩石学;

九、钻探技术和山地工程技术;

十、实验室分析和选矿;

十一、双方感兴趣的其它合作领域。

第三条

双方合作的形式:

——开展合作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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