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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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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4年05月0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4年05月09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5月9日生效日期1984年5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在两国现有友好关系的基础上,鉴于双方共同有兴趣发展和平利用核能,根据一九七八年十月九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注意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是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有核武器国家,是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本着扩大和加强和平利用核能领域的合作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缔约各方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它规章,在下列方面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的合作:

(一)核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

(二)核能技术;

(三)核装置安全性和辐射防护;

(四)核电站和研究装置的设计、建造和运行;

(五)共同感兴趣的其它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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