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一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1年01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1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一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5月7日生效日期198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促进两国的经济建设和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交换的货物,应该按照本协定所附的两个货物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出口货物表办理。
这两个货物表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双方应保证完成这两个货物表所列货物的供应。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同货物交换有关的所有事项,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并且依照两国对外贸易机构应签订的交货合同办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之间交换商品的价格,应以签订合同当时该商品主要市场上有代表性的价格为基础,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协商确定。
价格以清算瑞士法郎计算。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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