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
- 制定机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1年09月2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2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
(2011年2月27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
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建养管并重、保障通畅的原则。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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