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云南保监局关于在昭通市实施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的通知
- 制定机构:云南保监局
-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1日文书字号:云保监发〔2011〕228号
- 生效日期:2011年10月11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云南保监局关于在昭通市实施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的通知
云保监发〔2011〕228号
昭通市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省分公司、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秩序,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监管,促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规范经营, 依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保监发〔2006〕109号)与云南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昭通市施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1月1日起,昭通市辖区内新申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银行、邮政类机构除外,下同)的申报材料必须交至昭通市保险行业协会,由协会进行初步审查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申报材料汇总统一报送至云南保监局审核。
二、需要办理兼业代理资格变更、延续及终止等事项的昭通市辖区内兼业代理机构,必须通过签订代理合同的保险公司,向昭通市保险行业协会提供所需材料,由协会向云南保监局统一申请。
三、昭通市辖区内B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除银行、邮政类机构和汽车修理厂之外的兼业代理机构,下同)只能与两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保险公司不得与已和其他两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B类兼业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或发生代理业务关系。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