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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保监局关于在昭通市实施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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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云南保监局关于在昭通市实施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的通知
  • 制定机构:云南保监局
  •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1日文书字号:云保监发〔2011〕228号
  • 生效日期:2011年10月11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云南保监局关于在昭通市实施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的通知
云保监发〔2011〕228号


昭通市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省分公司、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秩序,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监管,促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规范经营, 依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保监发〔2006〕109号)与云南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昭通市施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1月1日起,昭通市辖区内新申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银行、邮政类机构除外,下同)的申报材料必须交至昭通市保险行业协会,由协会进行初步审查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申报材料汇总统一报送至云南保监局审核。

二、需要办理兼业代理资格变更、延续及终止等事项的昭通市辖区内兼业代理机构,必须通过签订代理合同的保险公司,向昭通市保险行业协会提供所需材料,由协会向云南保监局统一申请。

三、昭通市辖区内B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除银行、邮政类机构和汽车修理厂之外的兼业代理机构,下同)只能与两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保险公司不得与已和其他两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B类兼业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或发生代理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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