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18日文书字号:内地税发(2007)18号
- 生效日期:2007年07月18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7)1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征纳行为,确保所得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建筑安装企业的经营特点和目前的征管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企业是指由我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建筑安装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对于其他工程作业企业,也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要实行分类管理,在税款征收上可分别采取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包括按照应税所得率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二种办法。凡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一律实行查帐征收,对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以合理核定为重点,通过督促纳税人正常申报,不断完善财务会计制度,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逐步引导其向查帐征收方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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