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并创建无煤区的通告
- 制定机构: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1年08月29日文书字号:荣昌府通(2011)20号
- 生效日期:2011年08月29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并创建无煤区的通告
荣昌府通(2011)20号
为进一步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推进“宜居荣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划定无煤区并实施无煤区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无煤区范围为县城昌元街道、昌州街道建成区(不含板桥工业园区)。
二、2011年10月31日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无煤区内销售、使用燃煤(原煤、蜂窝煤等)。
三、无煤区内所有的燃煤设施必须于2011年10月31日前拆除(清除),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四、2011年10月31日前拆除(清除)燃煤设施需安装天然气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商业用气,由众友天然气公司及时安装、供气,天然气初装费减半收取。
五、无煤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与燃煤有关的建设项目和燃煤设施。
六、2011年11月1日起,对在无煤区销售、使用燃煤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市政园林局等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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