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审计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审计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6日文书字号:鄂财经发(2005)23号
- 生效日期:2005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审计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经发(2005)23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审计局、地方税务局、农村信用社联社: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5]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5]20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农村信用社风险金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增强各级农村信用社的风险防范能力,及时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5]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5]20号)精神,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金(以下简称风险金)是指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规定,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村信用社风险救助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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