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 制定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 发布日期:1999年12月31日文书字号:(1999)后营字第530号
- 生效日期:1999年12月31日效力级别:军事机构文件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1999)后营字第530号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现有住房,是指产权属于军队、由个人租住、可以出售的家属住房。
第三条
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应当遵循住户自愿的原则。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购房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
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部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现有住房进行扩建或改建。对住户私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进行清理拆除。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增加或者扩大优惠政策变相低价出售住房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独立院落的于住所住房;
(二)售房区内住房。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