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规范企业工资分配秩序,调节企业工资分配关系,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实施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年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相结合原则,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标,以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为重点,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我市已建工会的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共谋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普遍建立。2010年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制率达到80%以上;到2011年底,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制率达到90%以上;2012年底,全市各类已建工会企业基本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广泛开展。到2010年底,各县(市)区、产业要结合本地实际,培育两个以上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典型;到2011年底,全市乡镇(街道)以下重点特色行业基本建立以行业劳动定额和工时定价为核心内容的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小企业集聚区域以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年度工资调整幅度、加班加点工资标准以及工资支付办法等为主要内容的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三)企业工资指导线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企业工资增长一般不低于工资指导线基准线,鼓励和提倡经济增长快的企业较多的增加职工工资。工资指导线发布后,企业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执行。年终执行情况要向职代会报告,作为厂务公开重要内容。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实现工资增长要求的,要向职代会报告并通过,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四)加快推动普通劳动者工资收入增长。坚持“同工同酬”原则,严格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加大对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或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和落实生产岗位高技术人才技术津贴和艰苦岗位津贴制度和标准。企业内部工资分配要向普通劳动者倾斜。
三、实施步骤
(一)2010年为部署推进年。1.制订《宁波市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年计划》(8月);2.修订《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议(文本)》(8月);3.举办全市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班(8—9月)4.开展行业劳动定额和工时定价集体协商试点(9—10月);5.召开全市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要约行动总结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推进会(11月);6.对全市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进行排查,实施季报制度(8月至年底)。
(二)2011年为巩固深化年。1.继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百日行动(3—5月);2.联合开展最低工资标准及工资指导线落实情况检查(5—6月);3.举办全市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班(7—8月);4.召开全市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11月);5.对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全年)。
(三)2012年为规范提升年。1.继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百日行动(3—5月);2.联合开展工作考核督查(5—6月);
3.举办全市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班(7—8月);4.召开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年计划经验交流暨表彰会,选树百家工资集体协商示范企业、10个工资集体协商示范行业、20个工资集体协商示范区域、百名优秀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9月);5.与新闻媒体联合宣传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10—11月)。
四、工作措施
(一)加大工资集体协商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实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深入宣传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宣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先进典型。通过加强宣传引导,逐步提高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意识和自觉性,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广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积极引导支持企业和工会开展“要约行动”,重点支持工会要约。基层工会要主动开展协商要约,上级工会要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依法行使要约权。应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重点放在四类企业,即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协议的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已经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职工工资长期不增长、低增长或50%职工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50%的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企业工会组织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上一级工会可依法代替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要指导职工推举协商代表,并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在非公有制小企业或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县级以下区域内,可由区域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向相应的区域企业组织、行业协会提出协商要约;尚未建立基层企业组织的,也可直接向区域、行业所属企业提出协商要约。企业或企业组织也可就有关问题向职工方提出集体协商要约。
(三)进一步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程序。要规范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产生程序,指导双方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协商代表,赋予其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权力。要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启动程序,指导职工方或企业方协商代表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协商要约,另一方应予回应。要规范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程序,双方协商代表采取召开集体协商会议的形式,就工资协商事项进行讨论,形成集体协议草案。要规范审议通过程序,将经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依法提交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四)加快工资集体协商主体培育。继续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和基层企业组织建设。进一步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大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积极推进建立县级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加强职业化基层工会干部队伍建设,稳步推进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工作,加大对基层工会主席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创新基层工会组织的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履行维权职责的能力和工作活动。进一步加强基层企业组织、行业协会建设,积极培育企业方集体协商主体。继续加强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特别是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加大对协商代表的劳动法律知识和协商技巧的专项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协商代表的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大力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工作,聘请一批懂政策、精业务、会协商的专业人员担任专兼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建立完善三级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咨询服务等专业技术指导;选树表彰一批优秀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要制定推广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手册以及适合本地区不同行业特点的企业、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示范文本,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参考借鉴。
(六)强化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管理和履约监督。加强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工作,督促企业或企业组织将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的工资集体协议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要依法做好办理登记和审查工作,及时出具《审查意见书》。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督促企业定期向职代会或全体职工报告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五、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的利益问题出发,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实施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年计划,作为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这项工作纳入党政重要议事日程。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劳动行政部门主要领导牵头,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形成政府部门主导、三方协同、多方支持、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工作机制。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激励办法和约束机制,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发展。
(二)制定规划,有序推进。各地要在已有的工作基础上,统筹规划本级的三年计划,抓紧制定或完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要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考评和定期通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基层联合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推动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计划顺利实施。
(三)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定期召开推进工作协调会,联合调研、联合督查、联合培训、联合表彰,共同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年计划实施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切实抓好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工会要宣传发动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计划,帮助和指导职工依法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高职工依法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意识,提升基层工会和职工代表的集体协商能力和水平,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各级工商联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切实做好企业经营者的组织引导工作,提高经营管理人员对推进集体协商三个计划的重要性认识,引导广大企业牢固树立平等协商、共享成果、和谐发展的经营理念,不断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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