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的通知
- 制定机构: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1年12月01日文书字号:璧山府办发(2011)312号
- 生效日期:2011年1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的通知
璧山府办发(2011)312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璧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参照《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
根据《条例》和《暂行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均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所在地的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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