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暂行规定的通知
- 制定机构: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2年04月18日文书字号:綦江府办发(2012)70号
- 生效日期:2012年04月18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暂行规定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12)70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管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綦江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本区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尚不具备设立部门网站条件的,可以在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四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规定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职责,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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