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征收“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构: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 发布日期:1989年05月10日文书字号:京财预(1989)596号
- 生效日期:1989年05月1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征收“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1989年5月10日京财预(1989)596号)
东城、西城、海淀区财政局、支库、市财政第五分局、市电子工业办公室:
根据京财工(1989)304号文《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特别消费税,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精神,现将征收“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后有关预算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根据“谁出汇谁获利”的原则,属于中央出汇部分差价形成的“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属于地方出汇部分差价形成的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全部留归市财政。
二、预算科目:
在“1989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十二类“其他收入类”中,增设241款“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一个“款”级科目。
三、缴库办法:
缴纳“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使用“一般缴款书”缴库。上交中央财政的“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由企业按月上交机械电子工业部,由其转交财政部,就地缴入中央库;上交地方财政的“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由企业按月上交市财政。
四、国库各支库增加科目的办法
东城、海淀、西城支库在中央预算科目和市级预算科目中分别增加241款“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科目,该科目市级归属“209”税种,区县级不增加此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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