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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关于接受平安保险公司申请为水险业务中提供有关担保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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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关于接受平安保险公司申请为水险业务中提供有关担保的函
  • 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
  • 发布日期:1989年07月25日文书字号:法交(1989)15号
  • 生效日期:1989年07月25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关于接受平安保险公司申请为水险业务中提供有关担保的函
(1989年7月25日 法交〔1989〕15号)


广东、上海、武汉、青岛、天津、大连海事法院:

平安保险公司是交通部香港招商局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合资经营的全民所有制金融保险企业,于1988年3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5月正式开业,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亿元、港币1.5亿元。平安保险公司现有四个分公司,且将在国内沿海地区继续设立分支机构。为提高赔付能力,该公司于1988年10月又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订立了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业务的30%分保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办理企业财产险、货物运输险、船舶险、建筑安装工程险等人民币和外汇业务。现平安保险公司向我庭申请接受在其经营的水险业务中为船舶、货物保险人提供的有关担保。

经研究认为,平安保险公司为国营企业,资金雄厚,其担保有可靠的保证,同时法院接受平安公司为其被保险人出具的担保,也扩大了为当事人担保的渠道,对法院审理海事案件提供了方便条件。故决定各海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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