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 制定机构: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1989年07月1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9年11月25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9年3月31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7月1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云南省辖区内彝族、傣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哈尼族、拉祜族、回族、苗族、白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桂山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违反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按照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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