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黄南藏族自治州林木管护条例
- 制定机构: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1998年09月2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9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 效力状态:已修订
黄南藏族自治州林木管护条例
(1997年4月27日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5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在林业建设中坚持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并对森林资源实行保护性措施。
第三条
州、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林业工作。
第四条
国有林场和有成片林的基层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护林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实行林木管护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国有林场与林区村(居)民委员会、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等开展护林联防工作,划分责任区,签订责任书,定期检查,兑现奖惩。
公路、渠道两旁,水库周围,城镇街道及机关、团体、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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