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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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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的决定
  • 制定机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5年06月24日文书字号: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号
  • 生效日期:2005年06月24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33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的决定》已于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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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的决定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培训、考核,颁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并成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

二、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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