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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湖南省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地段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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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湖南省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地段有关问题的批复
  • 制定机构:国务院
  • 发布日期:2000年11月05日文书字号:国函(2000)115号
  • 生效日期:2000年11月05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中央政府)文件
国务院关于湖南省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地段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0〕115号)


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桂边界永安关、千家洞、茶冲3处争议地段有关情况和意见的报告》(中机22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请求裁定湘桂线勘界遗留问题的请示》(桂政报〔2000〕35号)收悉。2000年7月21日至30日,民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就两省(区)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及有关问题进行了实地调查和协调处理,提出了关于湖南省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务院同意其处理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湖南省道县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永安关地段的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从两省(区)已定的19号界桩起,沿山脊线大体向南,经326.0、359.0高程点至327.0高程点,然后沿山脊线转向东南至340.2高程点,再转向西南至雷口关,接两省(区)已定界线。上述界线已标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1987年出版的1:1万地形图上,图号为甘塘坪G-49-91-(5)(见附图一)。

行政区域界线划定后,双方在该地段土地权属不变。道县在灌阳县境内的耕地,继续由原耕种人跨界耕种,但不得扩大耕地范围。

二、湖南省道县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千家洞地段的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从两省(区)已定的葫芦顶起,沿山脊线大体向东南至1997.3高程点东侧150米处,转向南偏西南,沿粗石源江上游水系的主流中心线下行至X=2820760、Y=37531240处(图上量取),折向东南,沿山脊线上行至1786.0高程点,转向西南沿山脊线经过四十八步,接两省(区)已定界线。上述界线已标绘在湖南省测绘局1987年出版、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1986年出版的1:1万地形图上,图号为:千家洞G-49-91-(30)、大江源G-49-91-(38)、拾道江G-49-91-(37)(见附图二)。

行政区域界线划定后,道县、灌阳两县的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均以省界为经营界线。为加强对该地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两省(区)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规,全面禁止开矿、采伐和狩猎。

行政区域界线划定后,该地段内的水源按历史的流向和使用,仍归灌阳县使用。

三、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茶冲地段的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从两省(区)已定的381.0高程点起,沿山脊线大体向东南至界牌井,由此界线沿老鼠山脚大体向东南到小路,再大体向东偏东北,沿小路经233.5、294.5高程点,转向南经390.2高程点、茶冲口三岔路到401.0高程点,再向南沿岭脊经513.8高程点到561.0高程点,转向东偏东北,沿山脊线经560.1、606.6、543.8、526.1高程点至X=2729820、Y=37547130处(图上量取),折向北,沿小路行至河流与小路交叉处,再转向东偏东南沿河流中心线上行至1395.1高程点。上述界线已标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1986年、1994年出版的1:1万地形图上,图号为:黄板桥G-49-115-(63)、石浪冲G-49-115-(64)、水岩坝锡矿可达采矿场G-49-127-(8)(见附图三)。

行政区域界线划定后,维持湖南省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合法采矿权人的开采、管理现状不变;维持双方在界线两侧的插花山林、土地权属现状不变。

四、两省(区)人民政府要从大局出发,坚决贯彻落实上述裁定意见。要做好各级干部特别是县、乡基层干部的工作,对于无视国务院决定,挑起新的争端的,要坚决予以处理;对边界地区的群众,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边界地区稳定。

附件:附图一、附图二(1-3)、附图三(1-3)(略)。

国务院

二000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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