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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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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中央军委
  • 发布日期:1990年04月2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0年04月20日效力级别:军事机构文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
(1990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合理有效管理使用军队房地产,保证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由军队管理、使用的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以及林木等。

第三条

军队房地产是国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统一规划、统一调配,合理使用,加强管理和维修,保持良好的环境,提高使用效益,以适应军队建设的需要。

第四条

军队房地产的权属统归于军委、总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

第五条

管理好和使用好军队房地产,是军队各级领导、管理部门和每个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各单位应当经常进行珍惜和爱护军队房地产的教育,搞好房地产的使用、管护、开发工作,充分发挥其效益。

第二章 调整与审批

第六条

军队房地产应当根据作战、战备、训练、生活和生产的需要,通盘安排,合理调整。军委、总部有权调整任何单位的房地产(利用外资或与地方合建的房屋除外)。被调整的单位必须服从大局,保质、保量、按时移交所调整的房地产,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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