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的通知
- 制定机构:海口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5日文书字号:海府(2009)38号
- 生效日期:2009年05月25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的通知
(海府〔2009〕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 号)精神,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的通知》(琼府〔2008〕79 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省乡镇农口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社保等问题的通知》(琼府〔2008〕64 号)要求,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推行农村综合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
农村税费改革经过7 年的改革实践,取得了历史性重大成效。全面取消了农业税等专门面向农民的各种税费,初步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公共财政覆盖农村步伐明显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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