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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与省地矿局合作开展毕节地区非能源重要矿产勘查及基础性地质调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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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与省地矿局合作开展毕节地区非能源重要矿产勘查及基础性地质调查的实施意见
  • 制定机构:毕节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2日文书字号:毕署发(2009)6号
  • 生效日期:2009年05月22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与省地矿局合作开展毕节地区非能源重要矿产勘查及基础性地质调查的实施意见
(毕署发〔2009〕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有关规定,全面完成《毕节地区行署、贵州省地矿局合作开展毕节地区非能源重要矿产勘查及基础性地质调查协议书》的各项任务,增强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促进毕节地区矿业经济科学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合作勘查及基础性地质调查的重要意义

开展合作勘查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为进一步提高地质工作程度,查清境内矿产资源储量及地质赋存情况,摸清资源家底,增强矿产资源供给能力,满足毕节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解决毕节地区矿业权长期存在“多、小、散、乱”问题,调整矿业经济结构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整顿矿业秩序,转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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