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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纳帕阳光”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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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纳帕阳光”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批复
  • 制定机构:沈阳市物价局
  •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5日文书字号:沈价审批(2009)36号
  • 生效日期:2009年05月25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纳帕阳光”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批复
(沈价审批[2009]36号)


沈阳中恒以心建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制定沈阳“纳帕阳光”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沈阳“纳帕阳光”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收费标准进行了成本监审,根据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中标的收费标准,以及物业的设施功能、服务内容和费用支出等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住宅部分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0元。

二、商业网点等非住宅部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

三、单体车库物业服务费指导标准,按所规定住宅物业服务费的50%计收。

四、电梯运行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沈价发[2004]125号文件规定执行,每月每人12.00元(学龄前儿童免收)。

五、地下停车场车位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每月每个车位80.00元。

六、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物业管理区域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公共水电费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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