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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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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 制定机构: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0日文书字号:沈工商发(2009)91号
  • 生效日期:2009年05月20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沈工商发〔2009〕91号)


各工商分局、县(市)局,各运输企业:

为规范我市货物运输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运输市场实际,经过多方论证,市局制定了《沈阳市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定《沈阳市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性。原运输企业使用的合同文本大部分是自制的,合同条款中有许多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对托运方很不公平,在使用中经常发生争议。《沈阳市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采用了原合同中的合理部分,并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明确了当事人权利义务,规范了合同内容,对托、承运双方利益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完全可以起到示范作用。

二、《沈阳市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和推广。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不同形式的宣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运输管理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作用,在日常管理中积极推广示范文本,对使用单位提出的问题认真听取,并及时上报。不能强行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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