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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自筹基建资金审批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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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自筹基建资金审批问题的补充通知
  • 制定机构: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 发布日期:1987年01月17日文书字号:(87)建京业二字20号
  • 生效日期:1987年01月1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自筹基建资金审批问题的补充通知
([87]建京业二字20号 1987年1月17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计委、财政局、各财政分局、建设银行各支行:

为了加强对自筹基建资金的审批和管理,市计委、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市财政局于1985年12月联合发出《关于重新修订基本建设自筹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远郊县“县以下”集体所有制单位,用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时,原规定不属于审批范围。为了严肃基建审批程序,认真落实建设资金,现改为“乡镇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用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时,要向区县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来源审批手续。

二、本市单位用自筹资金与外省市单位合资进行基本建设时,要由本市合资的一方,向主管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来源审批手续,并同时附有外省市一方同级财政部门开具的资金来源证明书。

三、本市单位用自筹资金与中央单位合资进行基本建设时,不论以谁为主,都要由本市一方向主管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来源审批手续,同时要附有中央单位主管部门开具的资金来源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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