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北京市经委、财政局、工商行北京分行关于下发技术开发贷款贴息补充规定的通知
- 制定机构:北京市经委、财政局、工商行北京分行
- 发布日期:1988年06月0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8年06月0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北京市经委、财政局、工商行北京分行关于下发技术开发贷款贴息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8年6月6日)
市属各总公司(局):
为完善技术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简化技术开发贷款贴息的办理手续,现将技术开发贷款贴息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市经委安排的技术开发项目使用市工商银行发放的技术开发贷款,并按时还款的,原则上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按技术开发贷款所定利率款贴息金额仍按原规定执行。办理的时间限定在还款后两个月内到市经委办理贴息,过期不予办理。
二、市经委,市财政局每年3月份集中办理一次上年的技术开发贷款贴息手续,即项目完成还款后,企业持项目完成的鉴定或验收证书、贷款利息单及银行放款收回凭证的复印件,上报总公司(局),由总公司(局)汇总审查后填写“技术开发贷款申请贴息汇总表”报市经委科技处、市财政局工管处,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核准后予以贴息。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