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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粮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银行、北京市农业银行关于油脂、大豆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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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北京市粮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银行、北京市农业银行关于油脂、大豆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构:北京市粮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银行、北京市农业银行
  • 发布日期:1990年10月08日文书字号:京财商(1990)1977号
  • 生效日期:1990年10月0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北京市粮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银行、北京市农业银行关于油脂、大豆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京财商[1990]1977号 1990年10月8日)


根据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90)财商字第284号“关于油脂、大豆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油脂(油料)、大豆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菜籽油(籽)、花生油(仁)、棉籽油(籽)、芝麻油(料)、茶籽油(籽)、葵花籽油(籽)、豆油、大豆的定购价格调高后,国家库存的平价食油和大豆,按1990年3月31日的库存数量和原统购价与调高后统购价的差额计算,调增账面金额。其中,属于国家周转库存部分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属于国家储备部分,增加“特种储备资金”。

二、油脂(油料)比例收购价格调高后,新增加的超购加价款,由中央财政负担。具体拨补与结算办法,仍按(85)财商管字423号、京粮(财)字488号通知的规定办理。油脂(油料)、大豆收购价格调高后,原粮油提价补贴标准不变。

三、农村返销食油和大豆的价格,凡已实行购销同价的,按调整后的比例价供应;凡按统购价供应的,按调整后的统购价格供应。城、镇按统销价供应的食油和大豆,其统销价格不变。

四、食油和大豆定购价格调高后,从1990年4月1日起,其省际间调拨价格和计划内出口拨交价格相应按调整后的统购价为基础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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