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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1996年北京市安居工程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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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1996年北京市安居工程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 发布日期:1996年08月27日文书字号:(1996)京房资中心字第033号
  • 生效日期:1996年08月27日效力级别:行业与市场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1996年北京市安居工程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京银房字[1996]第7号、[1996]京房资中心字第033号)


各安居工程项目承建单位:

根据《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和市计委、市建委、市房改办、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下达1996年国家安居工程贷款资金计划的通知》(96京计基字第641号)的规定,以及《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安居工程贷款实施细则》、《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安居工程配套资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办理贷款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贷款申请

安居工程项目承建单位须持市安居工程工作小组办公室确认的安居项目建设贷款任务单,到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承办贷款单位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申请手续(见附表)。

二、贷款审查

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依据承建单位提供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进行贷款项目评估。凡经评估认定不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不予贷款;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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