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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实施中有关调查程序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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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实施中有关调查程序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 发布日期:1997年08月15日文书字号:(97)京房资中心字第050号
  • 生效日期:1997年08月1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实施中有关调查程序问题的通知
(1997年8月15日 [97]京房资中心字第050号)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各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各支行:

为做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调查程序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委托人按《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规定对借款申请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委托人须填写《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并加盖公章,该通知单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发。

二、申请人须将委托人出具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交受托人,受托人按《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要求对贷款进行调查,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书面回复委托人。

三、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委托人、受托人及有关各方依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第九条第四、五、六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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