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做好拟聘劳动仲裁员申报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构: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6年05月18日文书字号:冀劳社办(2006)62号
- 生效日期:2006年05月1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做好拟聘劳动仲裁员申报工作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6]62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根据原劳动部《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规定,省厅按计划组织了两期劳动仲裁员资格培训班,对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专职从事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人员、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法律工作者及部分企业从事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专业培训,并进行了资格考试。现将考试合格并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布,请你们按照《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专、兼职劳动仲裁员的聘任工作。
一、劳动行政部门专职、非专职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企业代表组织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以及企业中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和法律工作者,参加了省(部)级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和所辖各县(市)专、兼职劳动仲裁员聘任推荐工作。
1.聘任劳动仲裁员,由本人填写《聘任河北省劳动仲裁员申报表》,市、县(市、区)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劳动仲裁委员会签署聘任意见留档,由设区市汇总上报劳动仲裁员资格聘任人员花名册,省厅审核后颁发公务证书和劳动仲裁徽章。
2.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在辖区内公示本级劳动仲裁员聘任名单,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在省劳动保障网、省总工会网和省企业家网站公示全省劳动仲裁员聘任名单。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再聘任为劳动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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