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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襄樊铁路分局提请批捕案犯的审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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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襄樊铁路分局提请批捕案犯的审批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日期:1979年08月23日文书字号:(79)高检1字第55号
  • 生效日期:1979年08月23日效力级别:检察院文件
  • 效力状态:失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襄樊铁路分局提请批捕案犯的审批问题的通知
(1979年8月23日(79)高检一字第55号)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据中共武汉铁路局委员会(1979)011号文件反映:你省襄樊铁路分局过去需要批捕的案犯,是由地区公安局审批执行,检察院恢复工作后,公安局不再受理批捕案件,应由检察院负责审批。但多次与襄樊地区检察分院和襄樊市人民检察院联系,他们均不受理。致使该局提请批捕的案件无处报送。

经我们研究,认为:铁路运输检察院正在准备成立,在没有建立以前,襄樊铁路分局提请批捕的案件,可暂由襄樊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批。如你们认为可以,请转告襄樊市人民检察院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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